袁敏华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长期从事律师法律实务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专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及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提供企业个人法律顾... 详细>>
律师姓名:袁敏华律师
手机号码:13726134731
执业证号:14420201311015219
执业机构: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0号2座金融中心5楼510-511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20民终1263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19日
(2019)粤20民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XX,男,XXXXXXXX,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华,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女,XXXXXX,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信,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欣,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欧XX因与被上诉人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何XX向欧XX归还借款8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收据中先归还贰万元。日后双方互不相关,借款还清已视为还清。三句话均是独立的,而何XX向欧XX借款100000元,何XX至今还款20000元是事实,虽双方未对收据中借款还清已视为还清是100000元还是20000元进行明确约定,但从上述文义以及起诉本案借款可知应当是归还100000元才视为还清;二、一审时何XX提出三个主张:1.欧XX与何XX的本案款项系赠与。2.收据所涉的100000元已归还完毕。3.双方口头协商由何XX给20000元了结双方纠纷。但20000是否为口头协商了结款项事实不清;三、最后从公平角度,以20000元了结100000元也是不可能的。
被上诉人何XX辩称,已还清涉案借款。
上诉人欧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何XX立即向欧XX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XX、何XX曾是情侣关系。何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欧XX借款100000元。2018年6月30日,何XX向欧XX偿还了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收据,约定何XX归还20000元,涉案借款已视为清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收据的签订系欧XX、何XX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恪守。双方已约定涉案借款已视为还清,欧XX仍主张何XX偿还借款80000元,理据不充分,对欧XX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欧XX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欧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欧XX负担(该款已由欧XX预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债务是否已清偿。现针对欧XX提交的收据,何XX主张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欧XX则主张本案借款仍未清偿完毕。基于双方曾是情侣关系,对于收据载明“现归还贰万元正。日后双方互不相关。借款还清已视为还清。”的内容,从文字表述可以明确,日后双方互不相关,仅系对双方关系的表述,而“借款还清已视为还清”作为最后一句,虽未明确约定是归还20000元还是100000元才视为还清,但双方对借款数额为100000元均是确认的,在没有明确还款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应认定为借款100000元全部清偿完毕才视为还清。
综上所述,上诉人欧XX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失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何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欧XX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该款欧XX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何XX负担(被上诉人何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欧XX)。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欧XX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何XX负担(被上诉人何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雪燕
审判员 卢俊廷
审判员 胡怡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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